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109民初6306号
原告:何某,住四川省南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山西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
被告:山西百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与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百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