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何某、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109民初6306号 原告:何某,住四川省南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山西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 被告:山西百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与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百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