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0211行审51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211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青岛军民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大学园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其作出的青黄综法罚字[2018]第201801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青岛军民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将非法占用的657平方米土地退还权属单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5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具有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行政行为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且未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青黄综法罚字[2018]第201801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