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军民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黄岛区茉莉花开餐厅与青岛军民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18561号 原告:黄岛区茉莉花开餐厅,住青岛市黄岛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军民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岛区茉莉花开餐厅与被告青岛军民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起诉,在诉讼中,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岛区茉莉花开餐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