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52660号之一
原告:***,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必维质量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XXX弄XXX号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必维质量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影响,本案目前无法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朱玉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