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终70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3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必维质量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65弄1号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必维质量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88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