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23907-1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筑红昌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筑红昌宏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74元,减半收取计4,98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