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筑红昌宏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筑红昌宏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23907-1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筑红昌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筑红昌宏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74元,减半收取计4,98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