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民初2653号
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工业区北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702752064。
法定代表人:时**,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红昌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红星国际写字楼A2栋6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22051272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红昌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提起诉讼,本院征得原告同意先行诉前调解,案号为(2022)浙0424民诉前调2499号,后调解不成,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正式立案。现因被告已支付货款,且原告明确不再预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财产保全费303元,由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亦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