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宜宾临港开发区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二段315号2幢4001-4092号,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511500MA62A5HC4P。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宜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宜市劳人仲案〔2018〕126号仲裁裁决书。
经审查,宜市劳人仲案〔2018〕126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依据未生效,不符合受理条件,故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谯**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