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民初3302号
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对原告**松诉被告***、宜宾临港开发区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川1502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川1502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四页第十四行第四个字后的“及原告提供**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费用理赔分割单》载明其已理赔的医疗费50000元,”去除,第十六行开始处“116348.94元”补正为“166348.94元”;第五页第三行开始处“116348.94元”补正为“166348.94元”。
审 判 员 吴 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