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2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宜宾临港开发区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二段315号2幢4001-409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上诉人宜宾临港开发区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兄弟装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5民终2170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 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