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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宜宾临港开发区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2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宜宾临港开发区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二段315号2幢4001-409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上诉人宜宾临港开发区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兄弟装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5民终2170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 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