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723民初89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德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金桥社区丹阳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德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