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726执保433号
申请保全人:湖南德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金桥社区丹阳路209号(登泰·丹霞苑4号楼商务办公室20楼2001-2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07354128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双红路054号,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72********。
申请保全人湖南德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湖南德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4)湘0726民初29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