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横州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林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诉广西横县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030民初668号 原告:西林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林县八达镇鲤城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横县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县横州镇长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林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横县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西林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林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西横县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私下和解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林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86元,减半收取计11,593元,由原告西林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