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127民初3462号
原告:广西横县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州市横州镇公园路1号1-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骏鼎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州市六景工业园区景青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横县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骏鼎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横县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横县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横县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6元,减半收取1633元,由原告广西横县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