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横州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广西横县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1030民初603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彝族,住西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林县古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广西横县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县横州镇长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横县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又于2020年8月2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133,515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中标西林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林电业公司”)2017年第二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那劳变那斗10KV线路工程等32个项目后,于2018年3月9日与西林电业公司订立了工程施工合同。同年3月12日,当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本公司员工***为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并在西林县八达镇八达村八洋屯成立了广西横县东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批农村电网改造西林项目部(以下简称“东泰公司项目部”)。2018年8月3日,该项目部把西林县2017年第二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八达镇、***、那佐乡、足别乡、普合乡、西平乡自动化户表及总表安装项目交给原告施工,并与原告签订了电力工程劳务协议,劳务发包单位为东泰公司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在协议中签字,劳务承包人为原告。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户表的价款为每只65元,总表安装价格为每只600元,价款包含原告需购买的安全工器具、劳保用品、工程保险费等。协议订立后,原告指派工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协议约定的总表和户表安装,安装总表数为54个,计价32,400元,户表总数为2971个,计价193,115元,被告应支付劳动报酬共计225,515元。但被告在原告施工期间仅支付92,000元报酬给原告,之后就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剩余的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请求。 被告东泰公司辩称,1.被告不是合同相对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曾于2020年4月13日向法院起诉过被告,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以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原告的起诉。***不是被告的员工,被告也没有授权给***签订任何的合同,且《电力工程劳务协议》上所列的项目部也不是被告设立的。2.被告通过招投标获得该电网改造工程后,已经将电表劳务依法发包给广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提交的用于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其他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一、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工程施工合同、2.授权委托书、3.电力工程劳务协议书、4.2017年原告安装的总表及个表数量、5.回执单及票据、6.(农网工程)合同付款审批表、7.西林县2017年第二批农网改造升级工程10KV及以下项目完工报告2份、8.关于工程质保金的申请3份、9.西林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原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在证据2中声明授权***作为其项目现场工作负责人,***在证据6、7的施工管理人员考勤表、工资发放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处签字,足以证明其是项目负责人,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3.《电力工程劳务协议》第二页劳务发包单位处有东泰公司项目部公章及***签字,第七页有项目部负责人***签字,东泰公司项目部是东泰公司的临时性机构,东泰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亦声明所有的文件事务加盖其项目部公章后生效,其公司均予承认,故原、被告之间存在工程劳务转包关系。原告提交的证据5、6、8真实、合法且能够证明被告领取工程款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证据7是内部审批文件,且与证据6向矛盾,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4、9能够证明原告的完工情况,本院予以采信。 二、被告东泰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银行回执。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其证明程度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够推翻原告提交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涉案工程项目依法公开招投标,被告中标涉案工程项目成为工程总承包方。2018年3月9日,西林电业公司与被告签订《西林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那劳变那斗10KV线路工程等32个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西水电司【2017】农网10KV-03-001),合同约定被告为西林电业公司2017年第二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那劳变那斗10KV线路工程等32个项目施工,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电气调试工程、相关余物清理工程以及旧材料等,工程总造价5,768,551元。2018年8月3日,东泰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与原告签订《电力工程劳务协议》,协议加盖东泰公司项目部公章。协议约定,东泰公司项目部将西林县2017年第二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八达镇、***、那佐乡、足别普合乡、西平乡自动化户表及总表安装项目发包给原告,承包方式为包工方式,原告负责对工程的运输、含新材料领用、旧材料退库、自动化户表及总表导线展放T接、铁附件安装等包工,承包价款为按与西林电业公司签订合同审计结算后安装费总价户表65元每只、总表600元每只承包给原告安装,发包的工程价款含原告需购买的安全工器具、劳保用品、工程保险费等,工程工期为90天,工程竣工以西林电业公司验收合格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进行施工。现原告已施工完毕,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已经投入使用。经查明,原告安装西林县八达镇、***、那佐乡、足别普合乡、西平乡自动化户表共2971个,总表数共54个。被告已经向发包方申领了工程款及质保金。原告自认被告已经支付了92,000元工程款给原告,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将电表安装工程转包给原告,并约定了计价方式及付款条件,现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但已经投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之规定,工程视为竣工,且被告已经向发包方申领了工程款及质保金,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工程价款为225,515元(65元×2971个户表+600元×54个总表=225,515元),被告已经支付92,000元,还应支付133,515元(225,515元-92,000元=133,51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横县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133,515元工程款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计1,485元,由被告广西横县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