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横州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横县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民终2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横县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县横州镇长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彝族,住西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林县古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广西横县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泰电气”)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林县人民法院(2020)桂1030民初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4日,传唤当事人到庭进行法庭调。上诉人东泰电气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法庭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泰电气以本案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泰电气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泰电气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70元(上诉人广西横县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485元,由上诉人广西横县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凌 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覃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