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7民初2563号
原告:扬州市苏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浦头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56915883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宁市正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横县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州市横州镇公园路1号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751233390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州市苏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横县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以被告已偿还了所欠货款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苏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出于自愿,没有损害国
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苏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6元,减半收取29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扬州市苏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