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横州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西林县供电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30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壮族,住西林县。 被执行人: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西林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林县八达镇鲤城路0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横县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县横州镇长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西林县供电有限公司、广西横县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桂1030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西林县供电有限公司、广西横县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赔偿款112130元,案件受理费1289元和申请执行费1599元,共计115018元。本院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给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西林县供电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现已将该案案款进行发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1030执6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