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30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壮族,住西林县。
被执行人: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西林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林县八达镇鲤城路0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横县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县横州镇长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西林县供电有限公司、广西横县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桂1030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西林县供电有限公司、广西横县东泰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赔偿款112130元,案件受理费1289元和申请执行费1599元,共计115018元。本院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给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西林县供电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现已将该案案款进行发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1030执6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