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8218号之二
原告:上海天三自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1165弄123号25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纪念路335弄8号14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天三自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天三自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三自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茅建中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张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