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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三自控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8218号之一 原告:上海天三自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1165弄123号25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纪念路335弄8号14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天三自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新冠疫情原因,案件相关事实无法核实,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审理工作,本案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茅建中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张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