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8218号之一
原告:上海天三自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1165弄123号25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纪念路335弄8号14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天三自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新冠疫情原因,案件相关事实无法核实,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审理工作,本案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茅建中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张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