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动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动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民终12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动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路**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动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漫平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17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动漫平台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原审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2.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改判上诉人只需支付被上诉人36,048.72元剩余租金(扣除上诉人相关损失后的余额);3.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三项,改判上诉人只需支付被上诉人实际使用部分的房屋使用费421,256.92元(扣除上诉人并未使用部分面积的费用及已支付70万元后的余额);4.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四项,改判上诉人只需支付被上诉人实际使用部分的房屋使用费421,256.92元为基数的部分逾期违约金。主要理由:1.上诉人2018年8月支付的30万元是租赁合同的租金,2018年12月支付的70万元是暂付的合同期满日后的房屋使用费。2.系争房屋持续漏水导致部分面积无法使用而闲置,相应租金损失423,283.2元,损毁设备计286,705元。3.被上诉人违约未提供免费车位,上诉人累计已被要求支付停车费75,220元。4.上诉人落户时相关部门承诺租金返还事宜,且经上诉人反映相关部门在二审审理中还向被上诉人发函,被上诉人应信守承诺,至少返还9个月租金即720,808.02元。上述款项扣除后上诉人应支付租金为36,048.72元。5.未续签合同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实际只是使用系争房屋西面一半区域,暂计至2020年6月6日共30个月,期间今年疫情按政策免两个月,且上诉人2018年12月暂付的70万元需减去,最终应支付房屋使用费421,256.92元。6.上诉人没有违约,即使要支付逾期违约金,也应以上述实际房屋使用费为计算基数。 **联发公司辩称:1.上诉人2018年分两笔向被上诉人支付的30万元和70万元款项的性质应认定为欠缴的租金。2.被上诉人已及时履行维修义务,上诉人主张的漏水相关损失并不存在。3.被上诉人已经提供两个免费车位由上诉人免费使用。4.上诉人提出的相关会议纪要不具有法律效力。5.有关被上诉人收回上诉人承租房屋一部分办公区域(东面一半区域)的事宜,双方至今一直未达成合意。6.被上诉人无任何义务配合上诉人提供其办理商业登记所需要的产证信息。7.上诉人违约事实确凿,应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要求维持原判。 **联发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通用厂房租赁合同》及续租协议;2.判令动漫平台公司腾空上海市**出口加工区17号地块第1A幢通用厂房(T17-1A)(XX路XX号)第一层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并移交给**联发公司;3.判令动漫平台公司支付2016年1月7日至2017年12月6日的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42,064.94元(已扣除动漫平台公司于2018年8月、2018年12月分两笔支付的共计100万元);4.判令动漫平台公司按每月80,089.78元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移交房屋之日止的使用费;5.判令动漫平台公司支付解约违约金160,179.56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69,155.9元(自2017年1月15日起以201,346.7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5日、2017年7月15日、2017年10月15日、2018年1月15日、2018年4月15日、2018年7月15日、2018年10月15日、2019年1月15日、2019年4月15日、2019年7月15日起分别以240,269.3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5日起以160,179.56元为基数,均按日违约金0.1%的比例计算,计算至动漫平台公司履行之日)。 原审法院认定,**联发公司为系争房屋权利人。2011年12月5日,**联发公司(甲方)与上海A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A公司)就甲方向乙方出租系争房屋签订《通用厂房租赁合同》。该合同第1条约定,租赁厂房面积1316.4建筑平方米。第4条租赁期限约定,乙方承租租赁厂房的期限为3年,自2012年4月7日起至2015年4月6日。第5条租赁保证金约定,5.1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二个月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分别为160,179.56元、5,265.6元,共计165,445.15元作为租赁保证金(不计息)。第6条租金、物业服务费及支付方式约定,6.1租赁厂房的租金为每天每建筑平方米2元,月租金合计为80,089.78元,每月物业管理费为2,632.80元(按一年365天,平均每月30.42天计算)。6.2乙方应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金,即乙方分别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月15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提前至前一工作日)前将当期三个月租金共计240,269.34元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第11条其他权利和义务约定,11.4……甲方为乙方提供固定免费车位2个。第14条违约责任约定,14.5乙方逾期支付租赁厂房租金、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公司代付代缴的费用或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停止向乙方提供配套设施,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任何费用超过六十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立即解除本合同,并且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之下,甲方有权在乙方不到场的情况下,自行将租赁厂房内乙方存放的设备、机器等全部物品搬离租赁厂房,搬离费用及存放该等物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前句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另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乙方已付的租赁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不再返还给乙方,也不得冲抵乙方拖欠的租金、物业服务费和/或其他费用。 2012年8月9日,**联发公司(甲方)、A公司(乙方)、动漫平台公司(丙方)三方签订《主体变更协议》,约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丙方取代乙方作为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转移至丙方;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160,179.56元转化为丙方的租赁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租赁期限届满后丙方若不续期的,甲方有权将上述保证金余额扣除丙方应付未付的租金、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如有)后,无息返还给丙方…… 《通用厂房租赁合同》租期届满后,**联发公司(甲方)与动漫平台公司(乙方)签订了《续租协议一》,约定乙方续租期限为三十二个月,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租赁保证金余额160,179.56元继续留存甲方,作为乙方履行本续租协议的保证金,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约定,则甲方有权以该租赁保证金抵付乙方应付款项、违约金和/或作为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之赔偿金,如租赁保证金经该等抵付和/或赔偿后少于本协议第二条第1项约定的租赁保证金之金额,乙方应在十五日内向甲方补交该等差额,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支付金额1‰的违约金。《续租协议一》对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的约定内容同《通用厂房租赁合同》。 2017年10月10日,**联发公司向动漫平台公司交付《催款函》,载明动漫平台公司拖欠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期间21个月的租金共计1,681,885.38元。 2017年12月5日,动漫平台公司通过邮件向**联发公司发送《办公场地续租方案建议》,表示其有意继续承租系争房屋,基于以下三方面原因考虑,动漫平台公司建议续租租金继续按原租金标准(即1316.40平方米每月租金80,089.78元):“1.我司搬迁至**加工区时承诺给予的房租优惠减半的政策没有落实,该部分减免租金至今累计金额约为人民币叁佰万左右(从2012年1月起计算至今);2.办公建筑北面是密胺厂,常有粉尘污染,正对着北面的办公室会受到直接影响;3.占办公室使用面积四分之一部分(东北面)建筑外墙及楼板漏水多年,且至今尚未修复,导致该区域无法进行日常办公使用。”动漫平台公司另表示,一旦签订租赁协议,即安排前期遗留租金争议问题的处理……动漫平台公司对**联发公司要求涨价的行为表示理解,同时希望**联发公司考虑到以上因素对动漫平台公司日常办公及实际使用面积的影响…… 2018年1月26日,动漫平台公司工作人员向**联发公司工作人员发送邮件,载明:**认为贵司出具的房租费发票没有考虑并解决以下问题(即前述《办公场地续租方案建议》所载三方面原因),费用结算不清楚故无法支付,所以需要将发票寄回,待双方确定费用后再开具发票。 2018年2月8日,动漫平台公司工作人员向**联发公司工作人员发送邮件,反馈2018年2月6日**联发公司运营部倪某总经理与动漫平台公司***总经理会谈中动漫平台公司的意见:“一、由于建筑外墙及楼板漏水多年,约328.1平米面积的办公空间无法进行日常办公导致闲置,我司认为不应承担该区域的房租费用;二、恳请贵司根据当时我司落户**时承诺给予的房租优惠减半的政策,缓解我司作为文化创意中小企业的压力;三、恳请贵司能够考虑我司作为动漫公共技术平台的文化企业实际运营的困难,以原租金单价签订续租协议。” 2018年5月15日,**联发公司向动漫平台公司邮寄《律师函》,载明截至2018年5月6日,动漫平台公司拖欠2016年1月7日至2017年12月6日的厂房租金1,842,064.94元、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5月6日的厂房使用费400,448.90元;**联发公司多次催讨,动漫平台公司始终未依约付款,亦未在租期届满后搬离、返还厂房;基于相关事实和合同约定,现通知动漫平台公司:《通用厂房租赁合同》《续租协议一》自本函签发之日立即解除;动漫平台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前支付**联发公司的欠租和房屋使用费共计2,242,513.84元(暂计至2018年5月6日)、违约金160,179.56元以及违逾期付款违约金1,352,235.85元(暂计至2018年5月15日)。原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确认,动漫平台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收到该函,**联发公司据此主张双方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于该日解除。 2018年7月,双方当事人曾通过邮件、微信就回收部分租赁物的具体区域进行图纸确认,但最终双方当事人并未实际交接。 2018年8月,动漫平台公司向**联发公司支付30万元,**联发公司出具的发票载明系2016年1月7日至2016年4月28日的租金;2018年12月,动漫平台公司向**联发公司支付70万元,**联发公司出具的发票载明系2016年4月29日至2017年1月22日的租金。 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动漫平台公司就系争房屋共计报修11次,物业予以维修后,报修人予以签字验收。根据动漫平台公司2017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所填数张《**满意率综合征询单》,动漫平台公司对于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均表示满意或比较满意(仅2017年1月18日对公共秩序维护服务、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两项为比较满意)。 关于双方争议的两个免费车位事宜。2020年7月9日,上海B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其自2012年7月起向动漫平台公司提供两个免费车位至今,并根据动漫平台公司要求调整需免停车费的车辆号牌,目前沪AXXX**(**)、沪CXXX**(***)两辆车免停车费,此外动漫平台公司还有七辆车的停放按规定缴纳停车费。对此,**联发公司表示,动漫平台公司提供固定免费车位的操作流程是由动漫平台公司去物业公司登记两个车牌号,该两辆车免停车费。动漫平台公司表示,动漫平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过,故对2012年时的情况不清楚,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才发现免费车位问题;**仅在2017年10、11月来帮忙了约一个月,***上述沪C号牌的车已于2017年年底改成沪D号牌,目前动漫平台公司停放的所有车辆都在缴纳停车费。 动漫平台公司提供了两份会议纪要以主张**联发公司未按政策给予动漫平台公司开办费、装修费补贴和租金优惠,其中上海市委宣传部2011年9月7日的《关于上海动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转制工作推进协调会会议纪要》中载明:“浦东新区要对动漫平台落户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平台入驻、装修给予开办补贴,今后应当在房租、项目等方面给予比较优惠的政策扶持。”2011年11月25日的《浦东新区宣传部(文广影视局)专题会议纪要》中载明:“新区文创办要与各部门衔接好,落实各部门会上提出的各项有利于引进和支持平台发展的优惠政策,前期要着重考虑对平台搬迁产生的开办费、装修费等一次性支出给予补贴,后续要依据平台所属、所服务的具体产业部门多方面争取政策扶持。” 原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动漫平台公司曾向**联发公司支付保证金160,179.56元,**联发公司以合同第14.5条为由要求没收保证金,动漫平台公司则要求退还。 **联发公司表示,合同约定租期届满后,双方之间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关系,租赁合同于2018年5月**联发公司发函后解除。**联发公司催讨租金后,动漫平台公司才于2017年12月1日提出漏水问题,**联发公司每次都予以了维修,动漫平台公司从未提出过设备损坏问题,动漫平台公司在本案第一次庭审之前也从未提出过免费车位问题。对于退还部分场地,要以动漫平台公司付清欠租为前提,**联发公司最终并未确认。 动漫平台公司表示,租期届满后,原合同不再有效力,动漫平台公司临时占用系争房屋。漏水问题在入驻后即陆续产生,动漫平台公司最早在2013年提出,漏水导致约145平方米不能使用,直至2019年才找到漏水原因,已基本修复,现还有局部漏水。动漫平台公司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且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若需支付请求予以调整。 就动漫平台公司提出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减免2个月使用费的主张,**联发公司认为,**联发公司已经根据上海市及浦东新区相关政策制定了《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有违约、欠租、法律纠纷,且沟通后仍不改正的企业不作为减免对象,因此不同意给予动漫平台公司2个月免租期。经原审主持双方调解,双方未能就此问题协商一致。 原审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通用厂房租赁合同》及《续租协议一》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根据《续租协议一》双方之间的租赁期限至2017年12月6日届满。现**联发公司主张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动漫平台公司则主张租赁合同已经不再有效力,动漫平台公司是临时占用租赁物。原审认为,《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在案证据显示,2017年12月1日动漫平台公司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了续租并要求按照原租金标准签订续租协议,租期届满后动漫平台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再次向**联发公司提出按照原租金标准签订续租协议,但**联发公司均未及时予以回复。相反,**联发公司在2018年5月15日的律师函中向动漫平台公司催讨2017年12月7日起的使用费,而不是租金;并且**联发公司还在律师函中明确指出动漫平台公司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未搬离、返还厂房。由上述事实可以判断,动漫平台公司系因双方仍在磋商续租而未搬离、返还房屋,**联发公司虽然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未对动漫平台公司继续占用租赁物提出异议,但双方之间未能就续租的租金价格达成一致,本案不符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的情形,据此原审认定双方租赁合同至2017年12月6日租期届满时终止,**联发公司有关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的意见原审不予采纳,**联发公司要求确认《通用厂房租赁合同》及《续租协议一》于2018年5月16日解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现双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未能就续租达成一致,动漫平台公司再行占有系争房屋已无依据,**联发公司诉请要求动漫平台公司搬离并返还房屋,原审予以支持。 动漫平台公司作为承租人应切实履行支付租金的主要合同义务。动漫平台公司提出了对抗租金支付义务的数项抗辩,对此原审认为,1.相关政府会议纪要内容并不直接约束合同双方,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动漫平台公司以政府会议纪要内容主张减少支付9个月租金,没有法律依据。2.关于动漫平台公司主张的漏水损失,动漫平台公司自2011年起承租房屋起,长达近6年的时间内未就房屋漏水问题提出异议,而只在2017年12月1日临近租期届满时的续租建议方案中提及漏水导致部分区域无法使用,并以此作为要求**联发公司维持原租金标准的理由之一,当时也未提出过漏水导致设备受损,相反,动漫平台公司长期对相应的物业服务表示满意。因此,动漫平台公司主张漏水导致其损失70余万元,证据不足,原审不予采信。3.关于免费停车位事宜,合同中并未对提供免费停车位的具体办法作出约定,**联发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实际采取的方法是物业根据动漫平台公司指示给予两个车牌号对应的车辆免停车费。因此,在变更免费车辆时,动漫平台公司应自行及时告知物业。因动漫平台公司未及时告知物业免费车辆号牌,由此导致额外产生的停车费应由动漫平台公司自行承担。综上,动漫平台公司上述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动漫平台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赁期限届满前的租金。动漫平台公司主张2018年12月支付的70万元是租赁期满后的使用费,但其在支付时并未明确,不能产生指定债务抵充顺序的效果,**联发公司出具的发票明确了该70万元对应的租金期间,动漫平台公司对此未提出过异议,应认定双方对于该款项抵充的租金欠费期间已达成一致。据此,**联发公司诉请主张的租金金额无误,原审予以支持。 租赁期间届满后,动漫平台公司仍占用租赁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费。现**联发公司按照参照原合同租金标准主张使用费,符合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动漫平台公司的抗辩:1.动漫平台公司主张2018年6月曾提请**联发公司收回未使用的办公区域,故要求按原租金标准的50%计算使用费。原审认为,虽然双方确曾对收回部分区域的图纸进行过确认,但双方最终并未完成交接,没有证据证明是**联发公司的原因导致交接未成,故动漫平台公司该项抗辩原审不予采信。2.动漫平台公司又抗辩称2018年4月**联发公司拒绝提供产权证等资料供动漫平台公司办理工商登记,要求**联发公司承担违约金160,179.56元。原审认为,双方租赁合同已经到期终止,**联发公司已无协助动漫平台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的合同义务,故动漫平台公司该项抗辩亦无法采纳。3.动漫平台公司要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减免2个月租金(使用费),**联发公司则以动漫平台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为由认为其不属于减免对象。原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6条规定,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已经出台了相关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政策。虽然,动漫平台公司的确存在欠付租金的违约行为,且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未及时搬离、返还房屋,但是新冠肺炎疫情对动漫平台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及搬迁返还事宜确实存在一定影响,原审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确认减免动漫平台公司相当于2个月租金金额的使用费。 动漫平台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动漫平台公司抗辩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审以**联发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动漫平台公司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将违约金标准酌情调整至每日0.02%。**联发公司诉请中将合同期满终止后的使用费一并计算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依据,原审予以扣除。 鉴于本案租赁合同到期终止,而不是提前解除,故**联发公司要求动漫平台公司支付解约违约金160,179.56元并没收租赁保证金,无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相应的保证金应予返还。据此判决:一、动漫平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上海市**出口加工区17号地块第1A幢通用厂房(T17-1A)(上海市浦东新区**出口加工区XX路XX号)第一层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联发公司;二、动漫平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联发公司租金842,064.94元;三、动漫平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80,089.78元的标准支付**联发公司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扣除疫情期间减免金额160,179.56元);四、动漫平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联发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自2017年1月15日起以201,346.7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5日、2017年7月15日、2017年10月15日起各期均以240,269.34元为基数,以上均按每日0.02%的标准,计算至动漫平台公司付清相应租金之日止);五、**联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动漫平台公司保证金160,179.56元;六、驳回**联发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07元,减半收取计20,653.50元,由**联发公司负担5,865.50元,动漫平台公司负担14,788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依法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动漫平台公司与被上诉人**联发公司之间的《通用厂房租赁合同》及《续租协议一》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应属正确。《续租协议一》约定的租期届满,且双方当事人未能就续租达成一致,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争合同因租期届满而终止,上诉人应当搬离并返还系争房屋,亦为正确。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理应结清租金及房屋使用费等款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关于上诉人应付租金的数额,上诉人主张应扣除系争房屋持续漏水导致部分面积无法使用的租金损失及设备损毁损失,但上诉人未能举证予以证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违约未提供免费车位,但根据在案证据,上诉人疏于向物业公司告知并更新免费车辆号码,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难以归咎于被上诉人并直接抵减租金;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根据相关会议纪要至少返还9个月租金,但相关会议纪要并非由被上诉人签署,难以认定被上诉人对减免租金作出过承诺。故上诉人关于扣减应付租金的上述主张,本院均难以采信。关于合同终止后房屋使用费的数额,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只使用了系争房屋西面一半区域,但上诉人未能证明双方当事人确已对此达成一致;上诉人主张2018年12月支付的70万元款项并非租金,而是暂付的房屋使用费,但根据在案发票证据,该笔款项的租金性质及对应租期均为明确。故上诉人关于扣减房屋使用费的上述主张,本院亦难以支持。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已部分减免了上诉人应承担的房屋使用费,并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保证金,本院认为合理。关于上诉人应承担的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上诉人主张其没有违约,即使要支付逾期违约金,也应以上述实际房屋使用费为计算基数,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上诉人确实存在拖欠租金的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相应违约金,原审法院对违约金标准已酌情调整,符合案件实际情况,亦属合理。综上所述,动漫平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998元,由上诉人上海动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朱 鸿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