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天成消防门窗有限公司与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淮开商初字第137号
原告淮安市天成消防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街道58号。
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北京北路98号。
被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天成消防门窗有限公司诉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天成消防门窗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天成消防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市天成消防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26元,减半收取21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淮安市天成消防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