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天成消防门窗有限公司与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淮开商初字第499号
原告淮安市天成消防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河畔花城A01栋21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市天成消防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诉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成公司委托代理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成公司诉称,2013年原被告签订“订货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03365.8元,2014年8月8日,最终决算198763.7元,2014年10月27日又增加防火门金额为1987元,总计金额为200750.7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并经消防验收合格,被告除支付12万元,余款拖欠至今。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欠款8075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月息两分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1、对合同的签订及合同范围内的价款没有异议;2、对***签字的结算单,因其没有上交分公司,需庭后与其本人核实确认;3、原告主张月息2分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与被告九鼎分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九鼎分公司供应防火门,合同金额为103365.8元,并约定数量若有增减以实际面积经双方确认后为准,经过消防验收为合格。消防验收合格付款至合同总额95%,余5%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2014年8月消防门经验收合格,***系被告九鼎分公司委派至工地的现场负责人。2014年8月8日,***代表被告九鼎分公司与原告进行决算,决算价格合计为198763.7元,2014年10月27日被告九鼎分公司又增加防火门金额为1987元,由***签字确认。被告九鼎分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付款5万元、2014年9月5日付款7万元。二被告拖欠余款,致本案诉讼产生。
庭审中,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合同一份、决算单一份、增补单一份,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九鼎分公司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约履行义务,货物并经验收合格,二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自2014年8月起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该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防火门验收合格后被告付款至总额95%,余5%为质保金,1年内付清。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2014年8月消防门验收合格,且1年质保期亦已届满,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给付款项,构成违约,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酌情确定违约金为9100元。由于九鼎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义务应由被告九鼎公司承担。综上,本案的形成系被告未能依约给付款项所致,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80750.7元及违约金9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9元,减半收取909.5元,由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