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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天成消防门窗有限公司与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891民初4126号
原告:淮安市天成消防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天成消防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天成消防门窗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天成消防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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