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91民初822号之一
申请人:淮安市天成消防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26651670J,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集贤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德跃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21CY19X5,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石塘镇工业集中区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淮安市天成消防门窗有限公司与江苏德跃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3月2日作出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德跃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5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现申请人淮安市天成消防门窗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天成消防门窗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德跃玻璃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