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891执2031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天成消防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德跃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天成消防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德跃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苏0891民初8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告江苏德跃玻璃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淮安市天成消防门窗有限公司货款356528元,于2022年6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诉讼费6948元,减半收取3474元,保全费2445元,合计5919元,由被告江苏德跃玻璃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6月25日前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江苏德跃玻璃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登记。
2、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H×××**号机动车,查封期限两年,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因未实际控制,无法扣押处置。
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次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891民初8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1年,动产查封期限2年,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其他财产权益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