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3民初4692号之一
原告:海口龙华鑫中南木业商行,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丘海大道延长线金盛达正对面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106MA5RY5Y499。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现代建筑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新兴路(海口综合保税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693191398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口龙华鑫中南木业商行与被告海南现代建筑部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海口龙华鑫中南木业商行于2025年7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口龙华鑫中南木业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口龙华鑫中南木业商行负担。实收案件受理费2161.80元,退还原告海口龙华鑫中南木业商行2136.8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