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15818号之一
原告:北京胜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金达园10号楼209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胜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