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15818号
原告:北京胜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金达园10号楼209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胜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胜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胜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胜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25元,退回原告北京胜源科技有限公司10,323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002元,减半收取计1,001元,由原告北京胜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