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通源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四方卓成公路设备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13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1625号
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建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天阔,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通源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
法定代表人王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三门峡四方卓成公路设备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金木路。
法定代表人芦仁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发公司)与被告河南通源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源公司)、三门峡四方卓成公路设备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四方卓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5月,被告通源公司从原告分离出去,归河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但其占用涉案的属于原告所有的土地,经多次催要,至今未归还。该土地由被告通源公司出租给被告四方卓成公司占用至今,二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归还土地无果,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交还侵占土地,承担恢复承租前状况的相应费用及赔偿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暂计100万元整。
本院认为,原告高发公司在起诉被告通源公司和被告四方卓成公司时,提供的被告四方卓成公司的住所地信息不详,无法认定四方卓成公司系本案的明确被告,致使本院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海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