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书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飞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8621号 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45号13号楼(六里屯孵化器55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楚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飞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4号楼10层10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飞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