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书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飞书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73行初12820号
原告:北京飞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4号楼10层1004。
法定代表人:张楠,经理、执行董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二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园,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1]第176359号关于第48656795号“飞书”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1年6月26日
本院受理时间:2021年8月2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1年10月20日
被告以诉争商标在“服装”等复审商品上与第17200579号“飞布时×××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决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原告为国内知名互联网科技公司,其“飞书”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予以核准的在先权利障碍。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48656795
3.申请日期:2020年8月4日
4.标志:飞书
5.指定使用商品(第25类):宗教服装;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服装绶带;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头戴物);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胡易
2.注册号:17200579
3.申请日期:2015年6月15日
4.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8月27日
5.标志:飞步时×××及图
6.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等
三、其他事实
在诉讼阶段,原告向本院提交引证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商标撤销公告载于2021年11月6日第1766期商标公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双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院依据新的事实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176359号关于第48656795号“飞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北京飞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赵 玲
人民陪审员 唐华伟
人民陪审员 胡应模
二○二一年十二月 十四 日
法官助理胡 婧
书 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