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2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奚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金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拍拍看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飞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楠。
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拍拍看看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飞书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99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业诋毁纠纷,属侵权纠纷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侵权人即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辖区,故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998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赖建华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林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