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11754号
原告:张伟,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发明,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安,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丁工程技术(昆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8659658P,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建德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ROBERTJOHNNOGAJ,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碧嘉,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敏,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伟与被告马丁工程技术(昆山)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因双方争议较大,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张伟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
审 判 长 汤秋婷
人民陪审员 朱 慧
人民陪审员 盛永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