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财保92号
申请人:马丁工程技术(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ROBERTJOHNNOGAJ,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增,江苏登元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C4座。
法定代表人:马立民,经理。
申请人马丁工程技术(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丁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丁公司于2019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约基公司银行存款398968.5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8968.5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