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81民初21号
原告:江阴希格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21T28H5W,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镇澄路1428号。
法定代表人:徐龙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楠,上海正策(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12004P,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大田洋工业区9栋。
法定代表人:夏正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阴希格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希格诺公司)与被告广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广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希格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希格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佺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63013元,并承担该款自判决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广佺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广佺公司自2020年开始向他公司购买电线产品,他公司每月都会与广佺公司对账确认,双方约定广佺公司于对账后4个月内支付账款。根据2021年7月至11月的对账单,广佺公司确认了2021年3月至11月的欠账金额并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后广佺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至今尚结欠货款363013元。
被告广佺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希格诺公司与被告广佺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由希格诺公司向广佺公司供应各类电线电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月结90天。希格诺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广佺公司也支付了部分货款。2021年9月,希格诺公司向广佺公司发出对账单,列明2021年5月至12月应付账款金额(分别对应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19日的应付货款金额)合计385025元,同时该对账单还载明2021年8月19日至8月24日供货金额52418元。广佺公司在该对账单上盖章后将对账单回传给希格诺公司。2021年8月27日,希格诺公司又向广佺公司供货价值25570元,广佺公司同样在希格诺公司发出的对账单上盖章后回传给希格诺公司。上述货款总计463013元。后广佺公司于2021年10月支付货款100000元,余款363013元未予支付,希格诺公司遂具状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有对账单、发票、销售出库单、付款凭证等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希格诺公司与被告广佺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广佺公司结欠希格诺公司货款36301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广佺公司亦未对收货数量、欠款金额、欠款事由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广佺公司结欠希格诺公司货款363013元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希格诺公司主张以363013元为基数自判决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广佺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对账后支付货款金额超过100000元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广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诉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广佺公司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广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应偿付江阴希格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63013元,并负担该款自判决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阴希格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3元、财产保全费2395元,合计5768元(江阴希格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该款江阴希格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由广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由广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希格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耿铭韬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