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5392号之二
原告:江阴希格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21T28H5W,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镇澄路1428号。
法定代表人:徐龙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楠,上海正策(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兆为无线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145833,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西坑社区百达街黄升发工业区B栋厂房501。
法定代表人:陈文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阴希格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兆为无线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江阴希格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希格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希格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78元,由江阴希格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蒋 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承宇博
书 记 员 郑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