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9964号之一
申请人:车红彬,男,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兴,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军,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伟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小芝房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NBY483。
法定代表人:崔士伟,经理。
被申请人:崔士伟,男,1987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王成龙,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车红彬与被申请人临沂伟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崔士伟、王成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车红彬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伟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崔士伟、王成龙价值107454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伟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崔士伟、王成龙价值107454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058元,由申请人车红彬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严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9964号之一
申请人:车红彬,男,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兴,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军,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伟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小芝房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NBY483。
法定代表人:崔士伟,经理。
被申请人:崔士伟,男,1987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王成龙,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车红彬与被申请人临沂伟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崔士伟、王成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车红彬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伟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崔士伟、王成龙价值107454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伟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崔士伟、王成龙价值107454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058元,由申请人车红彬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