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土大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土大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考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3财保644号
申请人:山东土大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经济开发区大明湖路东段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P74HX28。
法定代表人:刘关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丽,成武九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考分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咸丰路街道金西谟路崇文街永盛工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47Y1C3L。
项目负责人:王大卫。
被申请人: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红旗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667988416F。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
申请人山东土大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考分公司、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考分公司、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96548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考分公司、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96548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孔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雪允
书记员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