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12民初10133号
原告:江苏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某某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某某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89元,由原告江苏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