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221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2338号山水名居B座2208室。
法定代表人:骆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康基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智东路13号9031室。
法定代表人:井亚平,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康基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民终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康基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59190.09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北京康基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288.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北京康基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吕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