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郑州捷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502民初1188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捷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丰汽贸物流园K6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郑州捷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州捷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