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内0522行审58号
申请人:科尔沁左翼后旗国土资源局,住所内蒙古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科左后旗范围内违法占地建设通信铁塔的行政处罚一案,2017年10月24日经申请人作出后国土罚字(2017)6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人1、15处处以没收,37处处以拆除;2、对52处铁塔罚款25722.70元。由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对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行政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法[2014]191号文件精神裁定如下:
1、准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组织没收和拆除;
2、准予适当执行申请人罚款(人民币25722.70元)的申请。
申请费285.84元,由被申请人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