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民申48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军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蒙古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军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转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5民终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军转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请求: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内0502民初199号民事判决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5民终112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付军转公司物业费101821.5元,滞纳金7942元,合计109763.5元。事实与理由:二审法院承认***聘请的卓兴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卓兴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为专有部分的服务,军转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是共有部分的服务。两者服务性质截然不同,在服务上并没有重叠。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一个物业服务区范围内只能有一家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军转公司作为该区唯一合法物业服务企业,***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系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丰汽贸物流园区K6#122房屋业主,该房屋位于3、4、5层,独门独院,房屋建筑面积3535.47平方米、院落2000平方米、车库44平方米,属于相对独立区域部分。***将该房屋租赁给铁塔公司使用,铁塔公司承租上述房屋后,与卓兴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在房屋专有区域内,卓兴公司负责一体化物业服务包括:绿化养护、消防设施、电梯、空调设施、给排水设施、供配电设施维护等;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管理,包括梁、柱、内墙和基础等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写字楼、楼梯等公共部分的保安、保洁服务,商业部分公共区域的保安、保洁服务,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车场,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和防火等保安工作。该物业合同签订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街道办事处与军转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之前,并已实际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卓兴公司也实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军转公司主张其与卓兴公司的物业服务范围不存在重合,缺乏证据证明。涉案K6#122号房屋虽然为相对独立区域,但仍应对其使用的公共服务区域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原审结合***享受的军转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区域、内容、方式、服务品质,及涉案K6#122号房屋在瑞丰物流园区的位置等综合因素,酌定***按照0.1元/月/平米交纳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物业费,并不支付滞纳金并无不当。综上,军转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蒙古军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