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123民初1692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古拉大街以南。
负责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生态环境大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新区数聚小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生态环境大数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