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1082民初6578号
原告:临海某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委员会,住所地临海市。
负责人:余某某。
原告临海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村委会支付某某公司工程款119554元;2.判令某某村委会支付违约金(以119554为基数,自2022年4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暂计至2025年5月9日违约金为45544.76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0日,某某公司与某某村委会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承接临海某某村(原某某村)的电力线路改造工程,合同预算价为290135元(自该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某某村委会需向某某公司预付),竣工后按工程结算书结算;某某村委会逾期未支付工程款项的,逾期一天需支付未付工程款项0.1%的违约金。2020年5月22日,某某村委会向某某公司支付预付工程款150000元。2021年2月28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某某村委会委托建正咨询工程有限公司就该项目结算书进行审核。2022年4月12日,建正咨询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最终审定金额为269554元,某某村委会仍需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19554元(269554元-150000元)。截至目前,某某公司与某某村委会就欠付工程款多次协商未果。违约金调整为按照lpr四倍计算,计算起点为结算审核报告的次日即2022年4月13日。
某某村委会未作答辩与举证。
本院已向某某村委会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某某村委会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某某公司出示的《电气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0日,某某村委会(合同甲方)与某某公司(合同乙方)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承包临海某某村(原某某村)的电力线路改造工程;合同预算价为290135元,竣工后双方按工程决算书结算;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在5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天内,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承包款计291035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电后,进行工程结算;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逾期一天承担未付约定金额0.1%的违约金。后该工程于2019年12月21日开工,于2021年2月28日竣工。2020年5月22日,某某村委会向某某公司支付预付工程款150000元。2022年4月12日,建正咨询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临海某某村(原某某村)电力线路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最终审定金额为269554元。现某某村委会尚欠某某公司119554元,某某公司经催讨未果。
本院认为,某某村委会与某某公司签订的《电气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项目的施工,该项目已竣工验收并完成结算审核,故应按照双方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现某某村委会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针对违约金,合同约定逾期一天承担未付约定金额0.1%的违约金,现某某公司调整为自结算审核报告的次日即2022年4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浙江某某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临海某某公司工程款11955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9554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2元,减半收取计1801元,由浙江某某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