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2民初7043号
原告:临海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临海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临海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海市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临海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临海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