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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临海市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2民初7043号 原告:临海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临海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临海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海市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临海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临海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