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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民初5792号
原告: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江南耀明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91005U。
法定代表人:周天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星,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清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河头镇前山一村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3554679104。
法定代表人:朱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清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月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余奔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