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04民初1645号
申请人:江苏吉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宝鸡格瑞诺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天王镇泰华物流产业公司院内**厂房。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吉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格瑞诺无纺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江苏吉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宝鸡格瑞诺无纺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以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宝鸡格瑞诺无纺布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9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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