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

江苏吉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与宝鸡格瑞诺无纺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304执10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吉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理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宝鸡格瑞诺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天王镇。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吉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格瑞诺无纺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04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货款6590616元并支付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8516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2020年11月11日受理,本案执行费6067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多次通过法院网络査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交易、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机动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关联保全财产信息亦未发现已实际查控财产。关联其他案件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因涉及诉讼案件较多,生产设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处理中。 综上所述,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且双方当事人目前正在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